什么是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封闭期和开放期?是否封闭期越短越好?(为什么新成立开放式基金时要有封闭期?)
2003-10-24
 
    
    开放式基金在经监管机关批准后,开始进行基金的设立募集,在此期间内,投资者可以购买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的托管商业银行,但此时基金尚未成立,基金经理还不能进行投资。着一期间称为基金的募集期。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即可以停止募集,审计机构验资后,基金即宣告成立。
    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这一期间,基金经理开始将集得的资金投资于各种证券,这一期间成为封闭期。有的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中载明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期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
    开放式基金的封闭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期,投资者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对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设立封闭期是因为,新设立的基金需有相对较长的一段期间逐步依市场状况完成持股及债券的布局,所以基金契约中一般都设有封闭期的规定。根据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封闭期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的封闭期如果过短,会出现基金尚未完成布局即必须应付赎回的问题,这样会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及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封闭期过短可能相对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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