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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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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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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享受以下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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