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借许可证 走私废物2000余吨
2014-12-22
 

违规出借许可证 走私废物2000余吨

 

为了非法牟利,几家进出口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竟公然违反国家法规,利用许可证代理起了进口废物的生意,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威胁。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三被告单位被判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40万元,刘波等九被告人以走私废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及并处相应罚金。该案是近年来厦门关区查获的最大的走私废物案。

 

在一审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波、吴伟明于20116月成立东绿公司,刘波任总经理,吴伟明任副总经理。为增加利润,刘波、吴伟明决定由东绿公司利用其他单位的许可证,为非许可证利用单位的货主代理进口废塑料以牟取非法利益。

 

2012年初,经货主委托,刘波、吴伟明先后找到有许可证的英泰公司负责人黄谋源;龙岩大乘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其标;龙岩建盛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陈建维,经理、被告人陈志雄,分别谈妥由东绿公司利用英泰公司、大乘公司、建盛公司的许可证进口废塑料,由上述公司及许可证的进口单位提供印章配合东绿公司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东绿公司在货物进口后将相关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交给上述公司,大乘公司、建盛公司向东绿公司支付每吨20元至50元不等的费用。

 

20127月,另一家公司华城公司取得许可证后,经华城公司总经理陈东波同意,东绿公司亦采取上述方式利用华城公司的许可证为非许可证利用单位的货主代理进口废塑料。

 

20122月至20131月间,在无许可证及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承源通过被告人陈志琦委托被告单位东绿公司,被告人陈垂寻、陈波治直接委托东绿公司为其走私进口废塑料,而后东绿公司再利用上述被告单位的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

 

操作过程中,由国外供货方制作或由被告人吴伟明等人根据国外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制作以许可证单位为购买方的原产地证、合同、清单、发票、提单等虚假报关单证,由东绿公司找许可证单位盖章后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货物通关后,东绿公司再将货物交给陈垂寻、杨承源、陈志琦、陈波治等人。为此,东绿公司向委托人收取每吨170元至2850元不等的费用。至案发时,东绿公司共走私进口废塑料4787个货柜,净重2067.717吨。

 

2013年,国家海关总署展开旨在为国家构筑绿色长城,将洋垃圾、废物坚决挡在国门之外,保护我国国土及海洋环境的“绿篱行动”,东绿公司等企业、刘波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出。英泰公司和华城公司被行政处罚,另外3家公司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绿公司、建盛公司、大乘公司,被告人刘波、吴伟明、陈垂寻、陈建维、陈志雄、张其标、杨承源、陈志琦、陈波治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出让许可证和利用他人的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入境,总量达2067.717吨,属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厦门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福建高院经审理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观察■

 

本案的一个特点是涉案企业和人员多、进口货物数量大,导致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具有进口废物资质的公司随意出借许可证给无资质的公司使用从而牟利所致。为何会存在许可证出借的行为呢?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上述提供许可证的公司,表面上是提供许可证且支付相关费用,并未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但从各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海关缉私局调查时的讯问时均表示,公司往往基于三点考虑,愿意出借许可证额度并付费用,一是由于产能有限,许可证额度用不完,如果出借给其他公司使用,能在账面上体现完成额度,有助于来年的额度申请及银行贷款;二是相关发票仍交许可证提供的公司使用,可用于抵扣税款等;三是由于出借许可证行为在一段时期内在业界泛滥,因此,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即便明知违规,在利益驱使下,仍愿意铤而走险,有法不责众的心态。

 

我国环保部门及海关对于进口废塑料进行严格控制,对有环评资质、加工能力的公司颁发许可证,这些公司每年进行申报并批给一定的额度,这样既有助于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又对环保进行严格管控。许可证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许可证领取单位才可以从事进口废塑料的业务,如果弄虚作假,随意租借,既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又对环境保护造成潜在威胁,构成走私犯罪。因此,为了堵塞漏洞,降低此类犯罪发生,执法部门对出借许可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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