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金融租赁反洗钱专题 | 反洗钱案例:严格开展反洗钱工作 规范市场秩序
2017-11-07
 

来源: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分享一则反洗钱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案例

邓某与彭某系朋友关系,邓某在某市邮政局任职集邮专业营销工作人员期间,于20117月恳请彭某帮其在邮储某支行存款50万元,以完成邓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任务,且彭某可获得高额返款。

2011723日,邓某代彭某在邮储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办理了关联存折。随后,邓某将银行卡交给彭某,私自留下了存折。彭某取得银行卡后修改了密码,并于724日将现金23万元存入了该银行卡中。邓某当日就通过其持有的存折原件及相应密码,用彭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在邮储某支行处一次性取走了该23万元存款。

 

所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邮储某支行在支付款项时,除审查银行卡或存折及密码外,还应当审查账户持有人及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其身份,且对此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邓某陈述其仅用彭某的存折、密码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从该支行直接取出了彭某的存款,邮储某支行仅凭推测认为邓某使用了彭某的身份证原件取款,其该主张不能成立,其举出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审查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彭某委托邓某办卡、导致邓某私自办理并持有其存折及相应密码,但却不必然导致其存款被他人盗取,且邮储某支行并无证据证明彭某与邓某有恶意串通盗取存款的故意,彭某的存款被盗取的关键原因在于邮储某支行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邓某取款5万元以上时并没有核对取款人身份并要求其提供存款人身份证原件,故应当向彭某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
ipv6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
版权所有 © 2003-2008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邮政编码: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