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政府于5月3日签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作为市政府2018年1号文正式下发。《通知》明确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遴选总部项目及出让总部用地的行为,明晰总部企业和总部用地的定义。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通知》明确了总部企业的用地供应方式,共有三种情形。根据规定,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对于已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因规模扩大需增加办公空间的,可通过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予以解决;对于经济增量较大的,可结合子公司设立等情形以子公司名义申请总部用地,但其相应经济指标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并且根据已有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总贡献与总用地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考虑。《通知》特别提到,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通知》还规定了总部项目遴选的要求及程序,共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总部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其次,项目牵头单位作为启动项目遴选的主体,将负责后续遴选方案草案制定、征求意见、拟定、上报和公示;第三,遴选程序主要包括:总部项目受理及启动、遴选方案拟定、遴选方案审定、遴选方案公示及意见处理4个环节;第四,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负责审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市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第五,审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均向社会公布,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后方可转供地,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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