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03-12-30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4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5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9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1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7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18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19
十二、基金的成立 19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4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25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25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25
十八、基金的投资 26
十九、基金的融资 29
二十、基金资产 29
二十一、基金资产计价 29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33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35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7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37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39
二十七、业务规则 41
二十八、违约责任 41
二十九、争议处理 41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42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42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3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 )。
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泰信天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指本《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时间:2003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0372168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时间:2003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0372168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42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
4、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以及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5、代表基金参与基金与第三人的诉讼;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销售基金单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基金促销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人进行费用优惠,减免收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归属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支配使用的各项费用;
9、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1、基金契约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2、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或委托其他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收益;
9、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配收益;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并保管15年以上;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契约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4、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9、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但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3、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和地点。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行使或不能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2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10人;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与受托出席会议者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合计不少于100人;
(3)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现场开会未能符合上述条件,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也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持有50万份以下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少于3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10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到会人数不少于5人;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属于以通讯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者基金持有人少于50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2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对于基金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或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如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泰信”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单位面值: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范围: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七)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按照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单位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对基金资产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八)每日公告内容: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除以基金单位面值确定。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资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基金成立时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者所有。基金单位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成立后的基金资产所有。
十二、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二)基金的成立
1、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基金成立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基金成立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国内的电子结算和其他技术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及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基金收益负值时,则该笔基金赎回申请视作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各销售代理人划往赎回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六)申购、赎回费用及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确定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基金单位份数的精度为0.01 份。
3、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一元确定,赎回金额保留到0.01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单位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规模超过合理水平,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或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办理。
(二)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确保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理念
科学的组合及流动性管理创造价值。
(三)投资策略
运用久期控制、类别配置和无风险套利等投资策略追求低风险稳定收益并保持基金资产的最佳流动性。
(四)投资对象与范围
投资于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AAA级企业债、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后本基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及其他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各种短期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重浮动范围分别为,短期债券20-60%,债券回购0-80%,央行票据0-70%,现金5-80%。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率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和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利用短期金融工具的历史数据库,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投资品种;
(3)研究部经过深入研究后,精选投资品种,构建“证券投资备选库”;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
(6)研究部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市场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比提出意见;
(7)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8)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9)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10)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八)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6、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股票、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一、基金资产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投资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可以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如降低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用;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销售服务费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其他基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费用种类的调整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单位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八)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作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单位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固定日期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当日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于次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收益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及最近7天平均收益折算的年收益率。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6、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8、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七、业务规则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其中托管业务规则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终止。
三十二、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见下页)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3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3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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