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信基金 2009-07-30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480号文)批准,自200962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09724,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1,175,877,200.5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75,877,200.51(其中A类份额为723,971,941.85份,C类份额为 451,905,258.66);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09,574.21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09,574.21(其中A类份额为69,303.32份,C类份额为40,270.89)。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9728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567(其中A类持有人户数为2,108 户,C类持有人户数为 2,459),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75,986,774.72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于723通过代销渠道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7,999,36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认购费为1,000元),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5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729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ftfund.com)也将同时公布此项信息。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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