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4-05-21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 69 号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 运用多层次先行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资产,追求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提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成长股票,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一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税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
认购费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不超过1000万元,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认购费率不超过1.0%。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销售渠道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
设立募集期限 2004年5 月24 日到2004年6 月24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申购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100万元以下,1.5%;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1.2%;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高于1%。
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持有90天以内,费率为1.0%;持有90天以上、365天以内(含365天)赎回的,费率为0.5%;持有期366天以上、730天以下(含730天),费率为0.25 %;持有期731天以上,免收赎回费用。
每笔认(申)购最低投资额 500元
每笔最低赎回额 100份基金单位
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 1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 T日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数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销售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兴业证券、北京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证券、汉唐证券、湘财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合法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签署日期 2004年5月20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投资目标:运用多层次先行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资产,追求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提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成长股票,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取超额收益。
投资理念: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股票市场的波动风险;现阶段中国股票市场是弱有效的,提前发现价值是可行的。
投资策略:股票投资部分以先行策略为核心,实行自上而下三个层次的资产配置。债券投资部分采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无风险套利、融资杠杆等策略。
本基金区别于其他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先行策略的运用。先行策略,是对股票价格均值反转现象的实际运用。
投资对象: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灵活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30%-75%,债券资产20%-65%,现金资产不低于5%。其中,股票投资的重点为由本基金先行策略选股系统挑选出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到95%。
业绩比较基准: 65%*新华富时A600指数 + 3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证券投资备选库:
1、股票选择标准
根据先行策略选股系统,选择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盈利指标和理论增长率达到价值成长股的基本标准;
过去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股价相对涨幅不大;
综合动态市盈率(PEG)、市净率(B/M)、每股经营现金流/每股价格(C/P)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的价值成长评级处于A股公司前列;
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已进入景气复苏期、稳定增长期(传统行业)或成熟早期(新兴行业),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2、债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根据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预期及相对收益差额计算,选择相对价值被低估、发行人资信程度良好的债券品种。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适度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债券基金,低于纯股票基金。
风险管理工具及主要指标:本基金利用泰信基金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跟踪组合及个股、个券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发起 4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5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7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10
七、基金的成立 14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5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2
十、基金管理人 24
十一、基金托管人 32
十二、基金的投资 35
十三、风险揭示 41
十四、基金资产 4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44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46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47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5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53
二十二、基金的清算 5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55
二十四、备查文件 55
附:基金契约摘要 5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招募说明书: 指本《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是基金成立后对本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暂行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
直销机构: 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先行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对国际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在中国 市场的改良应用,在投资操作中注意运用股价波动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存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


三、基金的发起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5 月10 日证监基金字[2004]69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沈斌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沈斌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
注册资本: 82.1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10-68561041
传真:010-68561260,010-68561290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95595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沈斌
2、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
电话:010-68561041
传真:010-68561260,010-68561290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95595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3、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4、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5、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6、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7、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8、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7541467
传真: 0591-7546058
联系人:潘峰
9、代销机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电话:010-6843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文晓波
公司网站:www.bjzq.com.cn
10、代销机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号:962506
电话: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1、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12、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电话:0755-26936388
咨询电话:0755-26936207
13、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1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5、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 010-66268532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197
联系人:沈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021-51150391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王道富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2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021)638633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许康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牟磊 陈玲
六、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业务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光大银行。
  1、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50372149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沈斌

  (2)泰信基金管理公司北京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王惠玲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咨询电话:021-38784566
交易网址:www.ftfund.com

2、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
电话:010-68561041
传真:010-68561260,010-68561290
联系人:刘静
客服电话:95595
网上银行:www.cebbank.com/www.95595.com.cn
  中国光大银行办理本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相关的业务公告。
3、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王玮
4、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5、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李莹莹
6、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6621
联系人:权唐
7、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云贤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8、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591-7541467
传真: 0591-7546058
联系人:潘峰
9、代销机构: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10层
电话:010-684311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8431166-8010
联系人:文晓波
公司网站:www.bjzq.com.cn
10、代销机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号:962506
电话: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1、代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721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12、代销机构: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电话:0755-26936388
咨询电话:0755-26936207
13、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杜颖灏
1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15、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 010-66268532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三)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4年 5月24日起,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到2004年 6月24日,如本基金符合成立的法定条件,则本基金将停止发行,并宣布成立;若未达到成立的法定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并报证监会备案。其中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4、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按认购金额采用差别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0万元 1%
M≥1000万元 不高于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认购时)。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认购资金在基金发行期截止日前形成的利息(起息日为认购资金到达认购专户当日,按同业存款利率计算,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基金发行期投资10,000元认购泰信先行策略基金,认购资金利息为7.13元。基金依法成立时,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元×1%=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元+7.13元-100元=9,907.13元
认购份数=9,907.13元/(1.00元/份)=9,907.1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可得到9907.13份基金单位。










七、基金的成立
(一)成立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则基金可宣告成立;否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不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应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当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官证、文职证、军官离休证等的中国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当前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增加其他开放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如投资者是首次申购本基金,可能需要申请开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或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将在不超过T+5个工作日之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契约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差别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1000万元 1.2%
M≥1000万元 1.0%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分为四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0~90天 1.0%
91~365天 0.5%
366~730天 0.25%
731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90%用于支付销售代理费用和注册登记费用等相关手续费,10%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不同申购金额的申购份数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元,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3,000,000元、50,000,000元,则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10,000 3,000,000 50,000,000
适用费率 1.5% 1.2% 1.0%
申购费用 150 36,000 500,000
净申购金额 9850 2,964,000 49,500,000
申购份数 8208.33 2,470,000 41,250,0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持有时间 90天 91~365天 366~730天 731天以上
适用费率 1.0% 0.5% 0.25% 0%
赎回费用 120元 60元 30元 0元
赎回金额 11,880 11,940 11,970 12,000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单位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6、“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7、“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8、“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 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9、“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
10、“司法执行”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基金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单位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单位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8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内部部门设置: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并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
公司目前下设九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营销策划部、理财顾问部、金融工程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清算会计部和综合管理部。

  (二)经营业绩
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2004年2月6日成功发行了泰信天天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首发规模达到60.23亿元。目前该基金运作状况良好。本基金成立后,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朱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董事,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建国先生,董事,硕士;曾任青岛市计委投资处处长,现任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相开进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律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张中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香港华建国际金融投资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刘俊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
刘学涌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监事会成员:
牟东明先生,监事长,高级经济师;现任青岛国信实业公司研究发展部经理。
唐宁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博士生;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管理组成员
  管文浩先生,基金经理。1966年5月出生,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宏观经济、金融行业和基金研究员;国信证券投资研究中心市场策略和基金研究员;泰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部经理、业务发展总监。目前兼任泰信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总监。
郝兵先生,基金经理助理。1976年12月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4年国内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 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5) 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6)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1) 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帐。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0)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保密义务;
(13)依据《基金契约》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基金契约》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和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注册资本:82.168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2、发展概况
中国光大银行是国内第一家国有控股、国际金融组织参股的全国性商业银行。10年来,伴随着金融业发展,中国光大银行已具有与现代商业银行相适应的股权结构、日益完善的经营机制和布局合理的机构网络。目前,光大银行已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6个经济中心城市设立了近400家分支机构。
3、财务状况
中国光大银行注册资本为82.1689亿元,截止2003年底,总资产为3944.23亿元,负债为3810.03亿元,净资产为133.36亿元。2003年度实现税前利润为8.15亿元。
4、基金托管部所获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授权情况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关于设立基金托管部的通知》(光银发[2002]323号)文,中国光大银行已于2002年8月12日设立了基金托管部,并同时赋予该部基金托管的责任。

(二)、基金托管部的设置和员工状况
1、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全行各类基金及资产托管等业务,负责相应的制度建设,市场开拓,经营管理,营销组织和风险控制等。
2、处室设置: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下设制度监察处、市场开发处、业务管理处、运行管理处。
3、基金托管部员工情况: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现有员工20人,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海外金融机构培训经历。

(三)、主要人员情况
1、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副董事长、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2、行长王川先生,历任山西省委办公室秘书、中国农业银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主任、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部主要负责人吴若曼女士,先后任南方证券公司深圳、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蔚深证券公司副总裁、光大证券总裁助理兼基金业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4、本基金托管业务主管张建春先生,先后供职于河北财经学院、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现任基金托管部制度监察处副处长兼业务管理处负责人。

(四)、保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资产净值
截止2004年5月20日,中国光大银行已托管中融融华债券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和中融景气行业基金三只开放式基金。

(五)、受处罚情况
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任何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预防性原则;
(3)及时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成立了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稽核监督员,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12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绝对安全。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运用多层次先行策略,灵活配置各类资产,追求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提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成长股票,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取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灵活配置各类资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避股票市场的波动风险;现阶段中国股票市场是弱有效的,提前发现价值是可行的。
(四)投资风格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灵活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30%-75%,债券资产20%-65%,现金资产不低于5%。其中,股票投资的重点为由本基金先行策略选股系统挑选出的,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限可以提高到9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5%*新华富时A600指数 + 3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五)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区别于其他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先行策略的运用。先行策略,是对国际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在中国市场的改良应用,在投资操作中注意运用股价波动的均值反转规律,强调“先行价值发现、提前控制风险”,简单讲,就是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和个股,并在市场存在下跌风险时,通过资产配置比例的调整,提前控制下跌风险。
先行策略的主要目标是那些相对于近两、三年价格高点,股价处于相对低位的股票。通过对其所处行业、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寻找价值未能被市场充分认识的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在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以先行策略为核心,实行自上而下三个层次的资产配置。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执行灵活的资产配置政策,利用宏观策略分析系统和市场价值中枢评估系统,在主要投资股票的基础上,灵活选择在各类别资产上的进出时机和配置比例。
①宏观策略分析系统包括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的判断、经济政策调整的前瞻性分析,以及各类别资产的政策效应研究。
②市场价值中枢评估系统,通过对移动平均市盈率(PE动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合理评估市场价值中枢。根据市场即时市盈率与市场价值中枢的偏离程度,灵活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处于价值中枢下方时,逐步提高股票投资比例;反之,逐步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2)行业资产配置
行业价值评估系统包括对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行业盈利能力和行业指数市场表现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是本基金实施行业资产配置的决策依据。
本基金重点投资处于景气复苏期或者进入稳定增长期的传统行业,以及处于成熟早期的新兴行业;减持处于景气高峰、供给趋于过剩的行业,或进入萧条期的行业。
(3)股票选择标准
根据先行策略选股系统,选择兼具价值成长特征和价值回归潜能的股票:
①盈利指标和理论增长率达到价值成长股的基本标准(剔除预计当年亏损以及近三年理论增长率为负的股票)。
②过去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股价相对涨幅不大。
③综合动态市盈率(PEG)、市净率(B/M)、每股经营现金流/每股价格(C/P)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SG)等指标的价值成长评级处于A股公司前列;其中B/M、C/P为价值因子,SG为成长因子,PEG是兼顾价值和成长的因子。价值成长评级由四个指标值排序结果(其中PEG采取升序排列,SG、C/P和B/M采取降序排列)的加权相加值来决定,每个指标的权重根据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度来确定。
④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已进入景气复苏期、稳定增长期(传统行业)或成熟早期(新兴行业),预期主营业务利润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⑤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完善,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类别配置、无风险套利和融资杠杆等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国债及信用评级BBB以上的债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组合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流动性较好;
(2)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同类债券较高;
(3)发行人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
(4)符合本基金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的要求。
(六)决策和交易机制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3)行业和上市公司基本面;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和操作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程序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部、研究部、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提出投资基准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金融工程部借助于外部专业机构建立个股、债券历史数据库,并初选出符合投资基准的股票/债券,构建“证券备选库”;
(3)研究部与投资部联合对个股、债券深入调研,精选股票/债券;
(4)基金经理构造基金组合计划;
(5)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中观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意见;
(6)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7)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8)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基金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9)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投资组合,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七)基金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对上述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在基金成立3个月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个月),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
(八)禁止行为
1、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以任何方式使用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进行交易,或者使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进行交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契约》另有约定,经有关基金持有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10、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契约》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6)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非法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十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合理配置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3.管理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产品的风险和风险控制
1.本基金利用宏观策略分析系统和市场价值中枢评估系统来完成大类资产配置。这两个系统主要依据历史数据及经验值来评估股票市场的整体投资价值和风险程度,历史数据的局限性以及经验值的主观性可能导致系统失效,从而影响择时的准确性,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发挥专业人员知识优势,动态跟踪市场变化,不断调整系统的重要参数,以适应市场;以定性分析来弥补数量分析的不足。
2.本基金利用行业价值评估系统来完成行业资产配置。该系统对行业景气度、行业增长前景等的分析可能由于历史数据和某些指标的局限性,导致对行业投资价值的误判。风险防范措施:深入研究经济起飞阶段发展中国家的行业发展轨迹,积极探索行业景气与国内宏观经济波动的基本规律,不断提高行业研究的水平。
3.本基金利用先行策略选股系统选择个股。该系统重视选股指标的历史表现,但如果完全依赖这些指标的历史表现来选择个股,可能会导致忽略一些过去业绩不佳但近期基本面突然改善的个股,也可能会导致对历史业绩优良个股的过度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对上市公司业绩变化保持密切跟踪并进行动态评级,加强对基本面可能发生突变的公司的关注。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四、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计价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当天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持有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分两种情况处理: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6、根据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 号》的有关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和错误处理方式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单位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契约的“差错处理”一节的规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当年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转为基金单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5、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契约》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1.5%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的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5%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的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 至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九、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单位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单位净值、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获取:
1、拨打呼叫中心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021-38784566,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2、登陆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f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fund.com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公告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3、基金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督察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9、基金经理更换;
10、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1、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3、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4、重大关联事项;
15、基金成立、开始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6、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8、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时间需要公告的事项;
19、基金上市、合并或终止;
20、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基金资产或者对基金资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二十二、基金的清算
基金的清算:
(一)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二、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本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本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是规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1、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
2、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权利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
法定代表人:朱崇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时间:2003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 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0372168
3、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基金;
(2)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
(3)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 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之时,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本基金行为本身即应视为其对本《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规定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位或款项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8)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或销售机构因过错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进行赔偿;
(9)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契约》及根据本《基金契约》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以及依据本《基金契约》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本《基金契约》,但《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基金的合并;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7)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地点。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共同召集。
(四)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2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五) 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契约》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基金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和基金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证明文件。
(3)现场开会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召开: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 人;会议召开时间30分钟后,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契约》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基金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契约》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持有人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契约》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4)以通讯方式开会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召开: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不少于5 人;并且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应当将会议至少推迟15 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迅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六)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基金持有人大会可以讨论“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任何事项。
(2)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讨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由在权益登记日持有超过本基金总份额半数(不含半数)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4、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之日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需要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构批准的,则在该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根据本《基金契约》,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原公司的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根据本《基金契约》,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特别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用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用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有关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与决定,委托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单位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协助受损方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单位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赔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个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契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
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 《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 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基金契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契约》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契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契约》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 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契约》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契约》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修改《基金契约》,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契约》的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契约》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
(2)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契约的修改。
3、本《基金契约》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契约》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当出现本《基金契约》在“基金终止”中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二十七、通知与送达
(一)与本契约有关的其他事宜,如需书面告知本契约的当事人,应以下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如通知基金发起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4、如通知基金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基金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基金发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50372197
收件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2层,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50372197
收件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邮政编码100045;
传真:010—68561260
收件人: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 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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