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6日 银办发[2007]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在天津市进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网络连通及业务测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的目的 对天津市的银行机构能否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现有系统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连通测试,对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进行业务测试,为随后在全国范围开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积累经验。
二、参加测试的机构 天津市所有配备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均参加测试工作。
三、网络连通测试 为保证业务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应于2007年2月9日前对本机构是否能够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终端访问个人征信系统预先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如下:银行机构在其账户管理系统终端(不必登录账户管理系统)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IP地址:http://9.32.47.24/creditunion/。若IE浏览器正确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界面,则表明测试通过。若IE浏览器无法正确显示此界面,则表明账户管理系统终端和个人征信系统间的网络通信存在问题,请相关银行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部门联系解决。
四、测试的业务范围 在测试阶段,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对于法规制度规定或银行因加强内部管理需要进行公民身份信息验证的其他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开通相关的联网核查服务。
五、联网核查的方式 银行机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登录个人征信系统,逐笔提交待核查的个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当核对一致时,系统提示核对一致;系统中存贮被核查人照片的,同时反馈个人的照片。当核对不一致时,系统提示错误信息。联网核查的时间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工作时间。
六、联网核查的业务处理办法 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相关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1。 在测试阶段,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银行机构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但应详细登记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核实其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七、联网核查结果的反馈机制 在测试阶段,银行机构如果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对联网核查结果进一步核实: (一)如客户愿意,可由客户自行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进行核实。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经办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的天津分行及渤海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行),可以汇总辖属范围内各分支机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查询结果,集中向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将及时协助核实。具体方法如下: 1.申请行汇总辖属范围内各分支机构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查询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业务用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行也可将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的图片发送邮件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 2.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行提交的申请后,至迟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 3.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将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 3),加盖业务用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申请行。 4.申请行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并将核实结果反馈辖属分支机构。
八、联网核查情况的统计上报 自2007年2月12日开始,参加测试的银行机构应于每周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报送本银行机构上一周联网核查的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应将收到的联网核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周三前将上一周汇总情况报送总行支付结算司。 自2007年4月开始,参加测试的银行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报送本银行机构上月联网核查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应将收到的联网核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送总行支付结算司。
九、联网核查收费 在测试阶段,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不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任何费用。
十、联网核查的信息安全 银行机构要制订联网核查内部操作规程,严密内控制度,不得联网核查与规定业务无关的公民身份信息,同时要做好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公民身份信息。
十一、相关部门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测试工作,根据总行的要求,按期完成相关业务、技术工作并组织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测试工作。 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至天津市所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
本通知实施中业务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或征信管理局,联系人:杨青、杜鲲,联系电话:(010)66194067、66194081。本通知实施中技术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联系人:韩思竞,联系电话:(010)66195930。银行机构需要进一步核实公民身份信息的,请联系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1号北京2808信箱29分箱,邮政编码:100044;联系人:刘春华,联系电话:(010) 88513245,传真电话:(010)88513490,电子邮箱:service@nciic.com.cn。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方法(试行) 2.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3.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4.联网核查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四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如相关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则应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一)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具体包括开立、变更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信用卡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二)人民币信贷业务,具体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个人住房信贷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其他银行业务。 银行机构为加强内部管理,在办理除上述三类业务之外的其他银行业务时也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第五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需当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当场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不必当场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第六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时,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相符时,银行机构可认为待核查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检查时,视同该银行机构在核对个人身份证件信息方面已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需要决定是否拒绝为该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应制定明确、合规的操作规程,指导柜面人员正确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银行机构如果决定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准确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对该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银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七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在办理业务前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一)当个人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核对一致且系统反馈的照片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照片核对一致时,银行机构可以认为待核查的身份证信息是真实的,可按照审批程序和条件进一步核实该客户其他方面的情况。 (二)当个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别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时,银行机构应在办理业务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进一步核实确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不得为该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
第八条 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的银行机构在办理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应根据法规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时间及联网核查结果的处理方法,并将具体实施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记录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情况,并将记录情况作为判定银行机构是否进行联网核查及其核查结果的依据。
第十条 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将需进一步核查的信息反馈给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应建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应急机制和详细的操作手册,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合规开展。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联网核查的时间为个人征信系统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2日起施行。
附件2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申请银行机构所在地:( )省( )市( )县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被核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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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曾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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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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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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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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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实原因 |
□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姓名不一致;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但照片不存在;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但照片不一致;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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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机构
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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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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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银行机构
(业务用章)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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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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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一份留存。
附件3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银行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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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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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核实人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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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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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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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
(业务用章) |
附件4
联网核查情况统计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次
填报单位:(公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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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结果 |
联网核查后的业务办理情况 |
业务种类 |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均一致 |
公民身份号码不存在 |
公民身份号码存在、但姓名不一致 |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但照片不存在 |
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但照片不一致 |
其
他
情
形 |
小
计 |
办理 |
拒绝办理 |
小计 |
银行账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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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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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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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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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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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备注:在测试期间只开办银行账户业务,其他业务不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