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公布立法规则 草案将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2003-08-01
 

  国资委公布立法工作规则

  规则规定,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规则明确了编制国资委立法计划、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的程序和规范等事项

  本报讯  近日,国资委公布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了编制国资委立法计划、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的程序和规范等事项。国资委指出,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规章的制定。制定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资委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该规则的依据是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的职责。

  国资委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局(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内立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并负责统一拟订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法制工作机构对委内各单位提出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拟上报的立法建议,经委领导批准后,报请国务院立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和国资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法制工作机构拟订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经征求委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委领导批准后执行。年度立法计划所列的立法项目在执行中可以视情况予以调整,但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规则规定,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交送审稿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关系紧密的,也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在征求各界意见之后,法律、行政法规起草程序为:起草工作完成后,法制工作机构将送审稿草案及其说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由委主任签署后,报送国务院审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委托国资委起草的法律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

  规则规定,国资委拟采取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属于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反复适用的事项。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或通知、通告、公告。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在征求各界意见之后,制定规章的程序为:起草单位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规章起草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委主任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资委公告上刊登;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国资委。规章解释由规章起草单位提出解释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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