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
2005-0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泰信先行策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协商一致,对《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1、 全文中将“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基金单位”修改为“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修改为“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修改为“固有财产”;“单位资产净值”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销售代理人”修改为“基金代销机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修改为“指定媒体”。
2、 删除《暂行办法》和《试点办法》,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为《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3、 删除基金发起人部分的内容。
4、 在 “一、释义”、“二、前言”部分,补充了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完善并补充了“《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释义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契约修改的说明。
5、 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增加第(五)6、(3):“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75%用于销售代理费和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用”;第(五)6、(4)将原“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经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进行费率调整”修改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费率调整”。
6、 在“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修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7、 基金管理人义务部分,增加了“(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基金托管人义务部分增加了“(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删除了“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内容;
9、 在“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10、 原“基金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1、 在“十三(七)基金的投资限制”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补充了“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以及“5、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 在“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第(四)款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3、 在“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将(二)收益分配原则中的“如果投资者没有选择,则视为选择再投资方式”修改为“如果投资者没有选择,则视为选择支付现金”。
14、 在“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补充。
15、 在“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部分中,(一)增加了基金合同的变更的内容;列明了基金合同变更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三)1、(2)将 “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修改为“律师”;(三)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的内容修改为“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6、 在“二十一(二)”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合同终止的条件由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修改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内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更换基金管理人;
8、 更换基金托管人;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定程序(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事项
1、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的,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及地点。
(3)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大会的情形
a、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b、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c、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方式包括现场开会方式和通讯等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表决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在公告前5 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现场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b、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证明文件。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方式开会
a、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b、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c、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本条款不适用本基金合同中有关“视为送达”的规定。
d、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讨论“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任何事项。
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讨论的事项应仅限于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不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讨论;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表决。
(2)提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表决的议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或公证员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b、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的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份额不计入有效的表决权总额;
(2)表决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表决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a、现场开会
i.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ii.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ii.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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