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证券时报 2011-06-16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到自然人,涉及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出现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书面问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现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四种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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