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峰会尚福林定调 暴利将终结微利时代来临
2003-08-13
 

   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召集全国130家券商董事长和总经理聚首北京京西宾馆,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券商峰会。

  此次峰会的主要议题是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发展。但是各路券商从生死线上跋涉而来,对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出场均以醉翁之意侧目。

  12日上午,尚福林和证监会主席助理李小雪发表长篇演讲,主要阐述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控机制以及高管人员管理的意见,如此而来券商的整肃风暴已是不可避免,不过券商还是从尚福林的言谈之间,体会到了北京初秋的天高云淡。

  与会人士透露,尚福林此次定调证券市场,即在发展中规范,规范将不会牺牲发展。这被认为是此次会议最为激动人心的声音。而对此前给券商雪上加霜的央行5号令,此次会议透露的精神是,5号令将不会很快细节性地全面在券商中实施。另外,券商发债的具体办法国务院也将在近期推出。

  与会券商老总对此次会议的期望比较高。一位老总认为,尚福林作风沉稳,但相信尚福林在这次会议上不会回避根本性问题,会有所表态。各路券商将在12日下午以及13日全天的分组讨论中,在“公司治理结构”的会议主要议题以外,将着重讨论三大政策:即冲击经纪业务的5号令、冲击投行业务的保荐人制度以及冲击资产管理的集合理财。

  “尚八点”与“李三律”

  有权威人士认为,如果是仅仅讨论券商的治理结构,证监会不必将此次峰会开得如此壮观。这次会议召开有四大背景——

  第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准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三个文件,自本年度春节前后发布征求意见稿以来,已基本定稿,出台在即。这是尚福林主席上任以来证监会第一次系统颁布重大的管理性的法规。

  第二,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而作为先遣军的券商孤军深入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资本市场,目前其盈利模式乏善可陈,去年以来所有的券商在大幅裁员和降薪之后,迄今仍然如履薄冰。券商的全行业亏损如果震动金融链条,将酝酿巨大风险。证监会有意藉此会议与券商全方位对话。

  第三,今后130家券商将陆续兼并重组,而今年以来“民生证券”与“富友证券”风波以及正在接受调查严重违规的几家券商,让证监会坚定认为,首先要为券商立规矩,而后才能谈发展,良好的治理结构将是组合高级别券商的前提。第四,今年银监会成立以来,银监会雷厉风行,重大措施掷地有声,相比之下,证监会稍显沉默,而资本市场的信心往往正是消弭在沉默之中。

  此次券商峰会尚福林的长篇宏论将不仅仅是一个姿态,在其上任之后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尚福林将频频亮相。

  在此次峰会上,尚福林全面论述了对券商的尚八点意见,即机遇与挑战;规范与发展;操守准则;在规范、健康、稳定中发展证券市场;加强高管人员的管理和建设;研究的保荐人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管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李小雪则强调了三条铁律。即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托管债券。11日晚,证监会召集中金、中信、银河、申万等大券商,就公司治理结构等大会主要议题进行了通气,在此基础上“尚八点”与“李三律”最后定稿。

  有尊严地活着

  尚福林在此次峰会上指出,此次讨论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解决的是券商生存的资格和尊严。

  《准则》中最受关注是证券公司与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关系与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关系。

  在证券公司与股东关系方面,《准则》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知悉股东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控股股东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准则》规定,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出现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情况时,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准则》还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融资担保;股东占用公司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在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方面,《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客户在证券公司存放的资金、证券,其所有权属于客户。对客户存放的资金、证券,对客户的资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则》还同时界定了证券公司与经理层、证券公司与董事、董事会、证券公司与监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准则》规定,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稽核、合规检查事项设置一个或多个独立的部门或职位,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在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董事不得少于两名。

  《淮则》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有与会人士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又将中国券商向国际化推进了一大步。但是这位人士亦指出,由于准则中数次提及“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或要求”,这使得《准则》本身的标准不强硬,而且有些项目无法量化,有的条款只能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实施,从而使其可操作性有所折扣。这些意见将在12日下午以及13日的分组讨论中提出。

  微利时代来临

  李小雪在峰会上指出,强调券商内部控制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券商风险将酝酿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又可能引发社会风险,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是本次出台《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初衷。

  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内容涉及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研究咨询业务、创新业务、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会计系统、信息系统、人力资源等方面,其中前三个方面最为重要。经纪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对开户、接受委托、资金存取、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证券公司应严防发生盗用客户托管债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部门负责对证券营业部资金划转、证券转移、交易活动进行自动实时监控,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异常证券转移、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实时预警。

  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等的风险。

  《指引》强调,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会计核算(含记录)、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自营决策、账户开设、投资运作和风险监控应严格分离;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研究报告、风险评估及决策记录。证券公司应避免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其他独立监控部门负责对证券持仓、盈亏状况、风险状况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并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压力测试,确保自营业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公司承受范围内。

  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关注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证券公司应封闭运作、专户管理受托资产,确保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户管理、独立运作。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所辖营业场所没有非法投资咨询。

  在《证券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四条威风凛凛。该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时,证券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分管业务合规情况;其履行职责时是否有造成公司直接或间接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其他客户资产的行为,是否有导致公司违规发售柜台债券的行为;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本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离任人的陈述或总结报告;审计结论。

  接受离任审计的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在原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之后一年内,公司发现有新情况的,应当进行补充审计。

  与会券商老总表示,此三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券商全面竞争时代的来临,亦即标志着暴利时代的彻底结束。在今后几年的时间里,券商将像制造业如彩电、电脑行业一样,将发动浴血而生的价格战,并成为一个微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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