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公告
2010-10-26

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一次分红,以截止至2010年10月22日的可分配收益为基准,本基金(A类)可供分配利润为        11,416,956.28元,本基金(C类)可供分配利润为2,065,017.46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向本基金(A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元、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0月28日;
    2
、派现日:2010年10月29日;
    3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0月28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
、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0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0月 29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1月2日起可以查询。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
、由于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5元时,本公司会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咨询机构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t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988,021-38784566)。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