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有据可依
2016-03-15

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有据可依

 

    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过程中,如果集资人在案发前返还了一部分被集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那么有关部门是否应当收回这部分资金与另外一部分受损的被集资人均分呢?带着这样的问题,3月10日,记者采访了省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早已有了明确的解释。”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中的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法追缴。”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继续解释说,“一是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是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三是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是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