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国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2016-03-09

加强中国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俞光远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中国反洗钱法起草工作组组长

□ 俞光远

 

现阶段洗钱行为的主要特性和发展趋势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清洗为表面合法所得的行为,即是将“黑钱”漂白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目前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严重性。洗钱活动逐步与上游犯罪相分离,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有的甚至为恐怖组织活动融资或提供资金来源,并对金融安全、财经安全、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专业性。利用计算机、网络金融、移动支付等高新技术,利用金融、财务、会计、律师、信托、典当、评估、拍卖等专业服务进行洗钱,一些专业人员如金融职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参与洗钱过程,使现代洗钱活动更具专业化;

    三,复杂性。为了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营造假象,使犯罪所得与合法所得融为一体(如网络金融),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更为复杂化(如金融衍生工具),以达到外表合法化的目的。

    四,多样性。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愈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利用进出口物流、投资贸易、对外经贸合作、借用金融服务、利用地下钱庄、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网络电子、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各样的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

    据最新的有关调查中显示:目前通过典当(占1.2%)、信托、拍卖机构(占0.8%),对艺术品(占1.9%)、贵金属(占13%)、古玩珠宝、高档用品(占7.4%)进行投资洗钱等已成为犯罪资金洗钱的新的重要方式。

中国反洗钱立法的概况和意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于2004年3月23日成立。从2005年的2月份开始,起草《反洗钱法草案》的内部试拟稿和《反洗钱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后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进行反复修改。2006年3月下旬最终形成反洗钱法的草案,于4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再次审议,并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和实施反洗钱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财经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特别是切断恐怖主义融资,防范新的犯罪行为;四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使携款外逃贪官和犯罪分子无处躲藏,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转载自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