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宣传系列之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2016-07-26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案例】

2006年7月,潘某告知杜某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S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交给潘某使用。潘某拿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某境外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S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启示】

金融账户是国家开展反洗钱监测的重要途径,犯罪分子常常通过利用他人的金融账户实现洗钱的目的,利用他人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他人的金融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请您千万不要轻易向他人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来源:合肥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