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以来临沂市第一例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标志着反洗钱以及洗钱定罪工作在临沂市得到了全社会和相关部门的认可。
经查明,该案件是典型的一起恶意复制并盗刷银行卡的金融诈骗犯罪,并经黄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共涉及犯罪分子10余人。在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公检法三方在认定黄某犯洗钱罪时,均提到了“明知”这一条件,检察院在公诉中指出,黄某明知是金融诈骗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兑换现金、转移资金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责任,得到了法院的高度认可,判决书中依法给予认定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据悉,自反洗钱法颁布以来,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推动洗钱入罪的判决,本案作为临沂市辖区首例以洗钱罪判决的案件,其带来的示范效应和影响极其深远,表明人民银行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合作方面达成了共识,在联合打击洗钱等犯罪等方面达到了新的高度,也为下一步推进洗钱定罪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开端。
来源: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