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
上海证监局 2020-05-27
 

天上不会掉馅饼 网络股神不可信

案情:

  张某在网络股票论坛、QQ群等场所发表股评文章吸引投资者,对外宣称自己拥有机构股票账户,掌握专业操盘手团队,通过PS软件制作虚假的历史投资业绩,声称给过往的客户创造了70%的高额回报,诱骗投资者将资金转入其提供的账户,委托张某代为投资股票理财。张某先后收取了1322万元客户资金用于投资股票理财,至案发合计亏损700余万元。同时,张某在明知已经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下,还将部分投资者委托的166余万元用于自己消费挥霍。最终,张某被判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

警示:

  上述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短期赚大钱的侥幸心理,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自己是机构操盘手,并展示虚假的图片、证明材料,鼓吹自己的投资能力,诱骗广大投资者委托其投资理财,造成严重亏损。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非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股票投资,一旦发生纠纷,自身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投资有风险,请勿轻信投资股票稳赚不赔谎言,坚决远离非法代客理财交易。

 

股权投资高风险 擅自发行是犯罪

案情:

  张某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上海晨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某公司”)、上海东某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自己持有的挂靠在股东王某某名下的上海致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某信息公司”)股份共计41.14万股,获得股份转让款人民币98万余元。同期,张某又受致某信息公司股东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转让该些股东持有的致某信息公司股份,张某仍通过晨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致某信息公司股份近200万股,获得股份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张某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十万元。20167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警示:

  本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宣传公司即将上市,投资公司原始股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或者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造成社会公众投资严重亏损。

 

配资炒股风险大 非法经营要远离

案情:

20183月起,徐某担任鼎蓝公司经理期间,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单某等人,以提供配资炒股为名,招揽投资人在鼎蓝提供的交易平台上根据A股市场行情数据进行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递延费等。20181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单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警示:

不法分子通过夸大宣传配资炒股低门槛、高收益,吸引广大投资者注册账户,买卖股票,并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及递延费。而部分投资者往往怀有投机的侥幸心理,忽视了交易风险,最终导致亏损。现在很多配资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投资者难以获取经营者的经营地址等信息,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大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前往正规的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有批准从事证券经营等资质业务公司的名单,可供广大投资者查询。投资者也可以拨打12386证监会热线电话来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有资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向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信用交易。

 

非法发行原始股 幻想暴富不靠谱

案情:

深圳市金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电投资者,称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金吉投资代表九州源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原始股,原始股价格较低,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若上市不成功,九州源则以高于投资者购买价的金额回购股份。经调查,九州源通过金吉投资推介并公开销售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

警示:

该案中,不法分子将公司注册在前海,对投资者鼓吹国家有特殊政策,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骗取钱财。还有的公司把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混淆成上交所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成在NASDAQ上市。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必要时可向当地证监局核实。

 

名人“荐股”不靠谱 网络“黑嘴”要提防

案情:

20153月至201511月期间,廖英强利用其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特殊身份,采用事先买入股票,通过微博、博客等荐股后集中卖出方式,操纵多只股票股价,非法获利约43,104,773.84元。廖英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中第四款“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依法对廖英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警示:

一是投资者可通过市场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来获取证券投资相关服务。正规的证券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通常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相关业务活动需遵循法律法规,且受职业道德之约束。如果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即便是所谓“名人”、“大V”对公众发布的一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其可信度也难以确定,投资者应理性识别真伪,切勿为人所惑,“为他人作嫁衣裳”。二是对于其他无证券投资相关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投资者应仔细甄别。不要轻信通过短信、微信、微博、博客、QQ等媒介来进行“荐股”的行为,不要轻信“股神”、“牛散”、“操盘王”等自我标榜、自我吹嘘的噱头,这类主体大多是通过“荐股”引诱其他投资者买入为其“抬轿子”,从而非法牟利,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证券市场的各类“名人”、“大V”应严守职业操守,始终洁身自好,牢记“手莫乱伸,伸手必被捉”。切不可借助自己的名人光环和公众影响力,充当网络“黑嘴”,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不实的证券投资消息、信息和评论等,非法牟利。我会对此类违法违规活动始终保持从严查处的态势,坚决打击证券市场的“害群之马”,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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